女老總行賄番禺監區長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曉晴報道:因行賄已被一審法院判緩刑,但被告人卻“出人意料”地不服判決上訴, 其理由是被指行賄的錢是“被索要”而非主動行賄,且其行為也只是代表了所服務的企業而非個人。但二審法院最終還是根據掌握的證據,駁回上訴。
  被告人黃某,女,今年46歲,是禪城區景福制衣廠(下稱景福廠)總經理,負責該廠的實際經營。景福廠成立於1998年, 是一家集研發、生產、貿易、服務於一體的制衣廠。
  2013年4月23日, 黃某被刑事拘留,偵查機關指控其涉嫌行賄。當年12月19日,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對黃某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番禺法院認定,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下屬的廣東省會江實業公司承攬了景福廠的服裝加工業務,在合作期間,也就是2010 年春節至2011 年中秋節期間,作為景福廠總經理的黃某多次給予負責會江公司服裝加工工作的廣東省番禺監獄十三監區監區長曹遠義“好處費”,共計14.2 萬元。
  本案中, 黃某是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的, 正是考慮到這點, 番禺法院在量刑時給予其減輕處罰。但是,出人意料的是,一審宣判後,黃某卻上訴,辯稱:錢是曹遠義以各種理由向她索要的, 其沒有通過曹遠義謀取不正當利益。此外,黃某稱,其行為是代表景福廠的,其個人無罪。
  廣州中院受理了她的上訴案。
  但是該院審理認為,黃某在二審庭審時供述其行賄款項是從其個人銀行卡內支取的,事後有關款項亦未記入景福廠賬內,故而,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其所實施的行為代表了景福廠的單位意志,不能認定其行賄行為是職務行為。此外,在景福廠與會江公司所進行的經濟往來中,目前尚未有充足證據證實黃某被曹遠義索賄的事實。鑒於此,該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編輯: 曾炟  (原標題:女老總行賄番禺監區長:“被索要”而非主動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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