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菏澤1月7日訊(記者 邢孟 通訊員 王群) 菏澤曹縣女子孫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孫某在要求單位做出賠償時,其所在單位卻以單位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賠償。最終經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孫某工傷待遇8萬餘元。
  2010年1月19日,曹縣的孫某在交納了300元保證金後,便到當地一家酒店上班。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孫某在這家酒店一直工作了好幾年。2013年2月20日早上,孫某在騎電動車上班途中與一輛小汽車相撞,致使孫某腰部骨折住院治療。
  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後經法院判決,孫某也拿到了對方相關費用的賠償。由於自己受傷是在上班途中,2013年7月份,孫某向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曹縣勞動仲裁部門應孫某的申請作出仲裁:解除酒店與孫某勞動關係,另酒店需支付孫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待遇7萬餘元,並返還孫某入職時交納的300元保證金。
  面對這樣的仲裁結果,酒店方面卻認為,孫某雖然在這裡工作,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因而孫某不屬於這裡的職工。另外,孫某的護理費用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賠償,不應再賠償。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只能對簿公堂。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孫某與酒店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酒店於2010年1月19日收取孫某入職保證金300元,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孫某在上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孫某依法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酒店未為孫某辦理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最終判酒店賠償孫某工傷保險待遇8772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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